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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常见问题答疑系列:产品标识
2025-11-23 10:42   审核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发布后,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及困惑。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具体产品的标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粮油类的质量等级是不是一定要在标签上标示

  答:根据GB 7718-20254.11条: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所以粮油类产品执行的国标、行标、地标中明确有质量等级划分的,产品标签上需要强制标示质量等级。

  二、花生油的配料表是标注花生油还是花生仁

  答:GB 7718-2025明确,配料是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物质。若产品以花生仁为初始原料,经加工处理得到供人食用的花生油品,配料表建议标示为“花生仁”;若产品以花生原油为初始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供人食用的花生油品,配料表建议标示为“花生油”。

  三、单一配料的分装产品如何标识配料,例如绵白糖

  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信息。因此分装的绵白糖应保持与被分装的绵白糖一致的配料信息。

  四、巧克力夹心饼干,配料中添加了可可粉、可可液块、可可脂,是否合规?可可粉、可可液块、可可脂是必须加在夹心里面还是也可以加在饼坯里面

  答:巧克力的定义是“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块或可可液块、可可油饼、可可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非可可植物脂肪、食糖、乳制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的食品。”。该产品名称为巧克力夹心饼干,根据GB 7718-20254.4.1.1“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要求,还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巧克力的添加量或含量,若可可粉、可可液块、可可脂直接添加到食品中,而不是以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巧克力加入到食品中的,则食品名称不合规。作为配料,可可粉、可可液块、可可脂可以加在夹心里面也可以加在饼坯里面。

  五、食用油标签需要写原料原产地(原产国)吗

  答:标准中明确规定的需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标示,如《棕榈油》(GB/T 15680-2009)中规定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六、椰果是椰子水和木葡萄糖醋酸杆菌发酵的,需要标注原始配料还是椰果就可以

  答:椰果属于标准名称,有行业标准《椰果(椰纤果)》(QB/T 5757-2023),所以若添加量≥25%则需要展开原始配料,若添加量<25%可以不展开原始配料。

  七、双皮奶粉标示为固体饮料是否可行

  答:固体饮料的定义为“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产品的具体分类要根据固体饮料的定义、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等,进行综合判定。

  八、产品名称为松仁玉米,松仁两个字的字体和玉米两字字体不一样,是否需要标识松仁的含量,还是需要标注各自的含量

  答:按照GB 7718-20254.4.1.1条款规定,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需要定量标示,A5.4规定了定量标示的豁免,若符合A5.4豁免情形,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

  九、既用香精也用真实原料的产品,产品名称需要加“味”字吗

答: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如果味道主要源自食用香精,名称需体现“味”;如果味道主要源自原料本身,可以不加“味”字。

  十、番茄牛肉酱中牛肉和番茄的含量必须是第一位和第二位吗

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番茄牛肉酱中的“番茄”不是动物源性配料,法规对其添加量没有强制性要求,请结合产品执行标准确定是否有添加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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