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咨询?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这句话的理解是不是如果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了酒、酱油等发酵产品,标签中标识中不再写”配料:*******“而是应给写成”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
总局回答
按照机构职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您所咨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由原卫生计生委于2011年组织修订发布,该标准的有关问题,请您向卫生健康委咨询。
八、食品执行标准中规定了保质期期限的生产企业是否可以随意缩短或延长保质期?
总局回答
如果食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食品保质期,食品实际执行的保质期短于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实际上对食品质量安全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此种情形是企业对消费者更加负责任的体现。但是,在没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随意延长食品保质期。
九、食品标注的保质期长于企业标准行不行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关于粮食行业标准〈挂面〉、〈花色挂面〉中保质期问题的回复》中关于“粮食行业标准L/T3212-1992《挂面》、LS/T3213-1992《花色挂面》标准中,均在各自的6.4.2条规定:‘保质期:3个月’。此条款是指企业生产的商品挂面、花色挂面的最低保质期不得少于3个月”。
那么,作为生产企业,参照上述行业标准及答复精神,制定的企业标准上写明保质期是3个月,实际生产中,认为5个月也不变质,在产品上标注5个月的保质期行不行?
有人认为,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长于企业标准规定,说明产品比企业标准规定的好,有人认为,企业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应是实验得出的,所以,标注保质期长于企业标准规定,就是虚假标注保持期,但是企业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能达到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则不违法。
总局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是食品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安全食用期,保证消费者在保质期内可以安全食用该食品。食品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依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的“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对标准进行了条文释义,请问,该书中的条文释义是否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执法依据,其条文释义效力是否得到市场监管总局的认可。
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是否属于执法依据。
总局回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因此,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其他解释、释义、说明、指南、问答等不具有法律赋权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