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激发实验实训教师队伍的积极性,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36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大型设备(涉密、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部分专用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等除外)都必须专管共用、开放共享。开放分校内和校外开放,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使用的基础上,对外开放共享。按照单价,10–40万元(含10万元)的大型设备属于院系级管理设备;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属于校级管理设备。
第三条 校级管理设备全部纳入 “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并实行有偿使用;院系级管理设备的有偿使用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中心、基地等)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的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健全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落实;
(二)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发布、预约申请、通知确认、收费等一系列可操作的有偿使用管理机制,主要负责与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对接、大型仪器设备校外开放共享及使用管理;
(三)负责河南省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相关工作等。
第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实验实训教学共享使用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的收支管理、对外开具发票等;校外收费应以转账等方式先办理缴费手续;校内收费原则上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通过校内转账方式支付。开放共享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校外开具发票应提供缴费凭证、开发票单位信息、预约记录中的预约仪器信息表;校内转账应提供转账信息单、使用仪器的信息表等划拨依据。以上手续均需经院系审核盖章。
第八条 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财务处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各项收支费用加强监督,开展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收支合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所属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明确分管领导和本部门管理负责人;
(二)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
(三)建章立制,配置岗位和人员;
(四)对仪器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收费标准,报科研处备案,并由财务处按此标准执行。
(五)按年度组织本部门共享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等。
(六)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收费、校内转账、绩效分配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仪器设备存放场所(中心、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明确具体操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
(二)制定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审核仪器设备的预约、安排专人进行测试、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时间等;
(四)做好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开放共享统计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一)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二)没有统一定价的,由设备所属院系根据设备运行需要,参照同类院校或成本构成要素,结合市场调研,核算运行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提交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三)对加入国家及省市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承担学校下达的计划内本专科生实验教学任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主要包括:
(一)耗材、水电费;
(二)日常运行维护、部分设备折旧费;
(三)人员成本;
(四)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五)共享平台建设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 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专用帐户”。代开发票产生的税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除税费外的其他费用,20%纳入学校管理,主要用于共享平台运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评优奖励等;80%由仪器设备所属院系使用,(1)50%纳入院系酬金,主要用于测试人员的奖励;(2)30%用于设备运行维护、配件及耗材购置等。
第四章 奖惩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要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机时数、服务收入、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人才培养、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与开发等。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三类: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纳入学校对院系的绩效考核。对评价为优秀的院系,学校给予适当奖补;对评价为不合格的院系和具备条件而未开展仪器开放共享的院系,责令其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人、操作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十八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代测服务。
第十九条 对在工作中发生涉及收支费用、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等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